药品委托生产可以销售(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销售委托生产的药品吗)
发布时间:2024-06-02 浏览次数:40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销售的药品为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只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药饮片)和GMP证书就可以销售中药饮片和中药材,不过销售的中药饮片范围要在两个证的认证范围内的。可以销售到有需要的中药厂,医院、医药公司等。

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经营的药品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类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生物制品(微生态活菌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

第一类精神药品,统一纳入国家定点经营渠道。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批发企业,再销售给其他定点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但药店一律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能否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2、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3、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本身就可以销售自己的产品。生产企业同时可以申请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经营条件),有了经营许可证就可以经营在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包括其他企业的商品。分公司的设立另有规定。

4、如果只获得GMP认证,应该是药品生产企业,根据上述规定,该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即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提问所涉及的“零食终端”如有具有合法药品经营使用资质,是可以销售的,否则不得销售。

5、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药监局有哪些规定是关于药品销售的?

第九条 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

第八十二条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第八十三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办法

1、本规定自实施起,此前有关药品委托生产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第二百八十八条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第二百八十九条 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

4、根据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批准定点生产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不得委托加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可以委托加工。具体按照药品委托加工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第七条 经批准定点生产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不得委托加工。

6、法律分析: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委托销售的企业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委托销售的企业是药品物流企业。根据查询相关显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2019年12月1日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与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签订合同销售的,责令限期整改。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的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自行销售药品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销售。

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法律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而有人委托的情况下,应查询该委托企业是否是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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