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3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法律分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经营企业的定义:药品经营也叫药品流通,指医药企业依照相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药品进行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药品经营企业分为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1、药品注册管理:规定了药品上市前必须进行注册申请和审批,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设施、设备、人员、原料、生产过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药品生产的质量安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3、法律法规有禁毒法和药品管理法,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法律分析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1、法规性文件和见证性文件。法规性文件:指用以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阐述质量体系的构成,明确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规定各项质量活动的目的,要求,内容,方法和途径的文件。
2、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作指导和记录。 质量方针:质量方针是企业对质量的总体追求和承诺,为企业的质量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导方向。例如,某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方针可能是“确保药品安全、有效,持续提升顾客满意度”。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新版GSP第三十一条规定 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4、新版GSP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5、记录是用以表明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证实其有效性的记录文件,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销售、陈列、不合格药品处理等各个环节质量活动的有关记录。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1质量管理人员统一负责制度和职责的编制、审核和记录的审批。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药品的采购、存储和分销的质量管理:药品经营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采购、存储和分销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其在运输、储藏和配送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等各环节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同时加大E平台的监管力度。违反该办法将受到吊销许可证、罚款等处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管理作出了规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该法规共分为六章,包括了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如药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等,对药品流通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