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GSP管理17001号文件针对特殊管理药品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确立了严格的管理规范。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药品的合理经营、安全使用,并保护人民健康。根据该文件,以下类型的药品受到特殊监管: 终止妊娠药品; 蛋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答案】:D (1)零售药店的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的方式。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属于处方药,在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且不能开架自选。(2)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零售药店不得经营。故选D、D、B。
【答案】:C 考查兴奋剂的管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种类。胰岛素是药品零售企业唯一可以销售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兴奋剂,实施严格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销售的含兴奋剂药品。
配送中心是该连锁企业服务机构,只准向该企业连锁范围内的门店进行配送,不得对该企业外部进行批发、零售。(三)门店按照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业务。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应符合同规模药店质量管理人员标准。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第六条直接从工厂购进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化验室。
【答案】:A 考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种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时,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用药指导。故答案为A。
1、药店药品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
2、【答案】:C 考查兴奋剂的管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种类。胰岛素是药品零售企业唯一可以销售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兴奋剂,实施严格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销售的含兴奋剂药品。
3、根据此前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零售药店会被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除此外,二类和三类药店需配备对应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
4、不可以。根据《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1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等,而想要卖百货需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所以截止2023年9月4日1类药店不可以卖百货。
5、质量管理人员、机构及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配送中心是该连锁企业服务机构,只准向该企业连锁范围内的门店进行配送,不得对该企业外部进行批发、零售。(三)门店按照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业务。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应符合同规模药店质量管理人员标准。
打胎药,即用于终止妊娠的药物,在我国属于严格管控的处方药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类药品只能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内由专业医生开具处方后方可购买和使用,不得在普通药店或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因此,在市面上,消费者是无法直接购买到这类药物的。
打胎药在一般药店无售,必须是有资格的医院才可以销售。其他地方即使能找到,也不是正规途径的。对于怀疑怀孕的情况,不能仅凭感觉或症状来确定。应该先用早孕试纸测试一下。如果确实怀孕,应及时到医院进行详细检查,并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相关处理。自行服药有极大的风险,甚至可能危及生命,不可轻视。
堕胎药物除了可以在医院购买,正规的大药房也能提供这类药品。然而,购买堕胎药物并非随意可为,必须在专业医生指导下进行。这类药物需要分阶段服用,每一阶段的用药都有其特定的指导原则和注意事项。在最后一次服药后,必须前往医院接受观察,确保药物的效果和安全性,避免自行在家服药可能带来的风险。
市面上的药店普遍有售卖流产药,如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具体用药方案为:在空腹状态下,连续三天每日服用两粒米非司酮。接着,在第四天继续空腹服用米索前列醇,一般在两到三个小时内,药物作用使得妊娠组织排出体外。值得注意的是,流产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
现在市面上很难找到米非司酮这种药物,正规药店通常不会出售此类药品。这类药物属于处方药范畴,主要用于终止早孕,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副作用,因此受到严格管控。购买和销售此类药品需要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并且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是的,打胎药在某些地方的药店是可以买到的。但是强烈不建议自行服用,后果可能非常严重。私自服用可能会导致意外发生,比如过度失血,甚至可能来不及送往医院救治。此外,还可能引发感染,导致终身的健康问题。请务必确保安全第一,采取正确且合法的途径处理相关问题。
在12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了一份名单,明确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或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类别。根据这份名单,包括注射液、肿瘤治疗药在内的11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而麻醉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等8类药品则被禁止在零售药店销售。
近年来,尼美舒利因其潜在的肝损伤风险,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多项研究揭示,过量或长期使用这种药物可能对肝脏造成损害,甚至导致严重的肝功能衰竭。鉴于此,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发布通知,决定从2021年10月22日起,禁止批准、制造、销售和使用含有尼美舒利的药品。
药妆禁令涉及的产品被称为药妆——它们是以化妆品的形式注册或备案的。任何宣称自己是“药妆”、“医学护肤品”或含有类似“药妆品”字眼的产品,都被认定为违法。2019年1月10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重申了中国对上述概念的监管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