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在食盐中添加添加剂的行为,将由盐业主管机构和卫生部门共同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第三十一条,包装不符规定的盐产品,盐业主管机构会要求改正,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第三十二条,非法制作和买卖食盐包装或防伪标志,将被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能面临罚款。
对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件,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制作食品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泡打粉,然后予以销售,应视为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近期公布的典型案例,有力打击了校园周边餐饮店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的行为,维护了未成年人的食品安全权益。以下为案例详细内容。案例一:清远某餐饮店非法添加“硼砂”制作肠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