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定细则)
发布时间:2024-10-21 浏览次数:5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从合法企业购进合格医疗器械并进行质量检验,禁止销售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或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其中特别规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行为规范。首先,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经营的产品范围和质量标准等信息。

审批流程方面,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证的决定,并在不予发证时给出书面理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从持有许可证的生产商或经营者处采购合格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注册或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使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并需按照规定销毁并记录使用情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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